會章
深水埔街坊福利會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深水埔街坊福利會小學家長教師會」。
二.會址:九龍深水埗汝州街八十八號二至五樓。
三.宗旨:
- 加強家長與學校和教師間之聯繫及合作。
- 商討家長與學校和教師間彼此關注的問題,改善及提高學生之質素。
-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 促進家長和教師間的溝通,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 促進家長參予教育過程,向教育局及辦學團體提供意見。
四.會員資格:
- 家長會員—本校的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其中任何一人均可申請為家長會員,每位家長會員不得有雙重會籍。
- 教師會員—本校現職教師
五.會費: 任何會員需繳交年費20元正。
來年會費之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中途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 還。
六.會員之權利:凡有繳交當年會費的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被選、提議及
表決權,會員在本校就讀的所有子女均有優先及優待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與講座。
七.會員之義務: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執委會的議決案。
八.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組成。其權力包括選舉十名家長為執行委員、七名家長為候補委員、審核及通過財政報告,審查及通過週
年報告等,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 -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舉行,會議通告連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 出。
-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當年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總數之五分一或以 上,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大多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 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舉行。 再次開會時將以會員總數八分一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超過會員總數五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下召開,或由符 合本節(3)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規定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 席接獲要求後,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 於聯署信內所列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週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舉行召開前七天發出。
九.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本會家長校董選舉章程執行。(參閱附件)
十.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
- 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負責推行,其組織如下﹕
(1)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五人組成,包括家長十人及教師五人。另設
候補家長委員七人,遇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會員大會選舉票數順
序補上接替其工作。候補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
但無表決權。
(2)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家長委員則在週年大會中由會員以不記名方 式選出。
(3)推薦名譽會員及顧問︰凡現任校監及校董、離任校長及教師、本會前 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對本會有貢獻且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推薦者,均
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沒有投票權。如有需要時,執行委 員會亦可通過邀聘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無需交會費)可列席週年
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提供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 執行委員會由家長會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取得最高票數十位出 任,委
員會職位則由委員互選產生。 - 執行委員會之職位如下﹕
(1)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2)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3) 司庫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4) 秘書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5) 康樂四人(由家長三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6)
(7) 總務四人(由家長三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 執行委員會每四個月內必須召開會議一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
合法。 - 各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
者以較早者為準。 -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
(1)主席﹕
(a)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b)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c)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d)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2)副主席﹕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並負責本會各項典禮活動的籌辦工作。
(3)司庫﹕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4)秘書﹕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5)康樂﹕負責本會各項聯誼活動的籌辦工作。
(6)學術﹕負責本會各項講座的籌辦工作。
(7)總務﹕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及其他事務。
十一.財務與債務﹕
- 本會所收經費的用途如下﹕
(1)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2)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 -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支取款項時﹐須經主席、副 主席及司庫五人中之兩人(一為家長委員、一為教師委員)共同簽署及 蓋上會印,方為生效。
-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特別會員大 會通過方為合法。
-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向會員解釋,並 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決定捐贈給認可慈善 機構或贈予深水埔街坊福利會小學。
十二.會章之修改﹕
本會會章除第十節4及5兩項不得修改外,餘均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大多數以上投票通過,並經法團校董會及香港政府教育局認可,方為有效。